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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為《區隔》一書的序言,作者開宗明義指出,在文化商品(cultural goods)的經濟體系中,有其獨自預設的論理邏輯。為了理解這樣的邏輯,避免落入經濟至上主義的觀點,社會學所試圖說明的,往往是製造文化商品消費者與其品味(taste)的諸條件,以及在特定時空被視為藝術作品(arts of work)的所有化方式,及為了構成這種合法所有化樣式的社會諸條件。然而,若不能將文化從制式的觀點帶入人類學的場景,亦即理解人們對於所謂精美物體的高雅品味,是如何與諸如對食物的基本趣味重新聯繫起來,這一切分析對於了解「文化慣習活動[1]」(cultural practice)終究會是徒勞無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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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規定,除提高危險駕駛行為的法定刑外,更新增因而致死或致重傷的加重結果處罰規定。依立法理由所示,不論是酒駕行為的法定刑調整或是結果加重犯的立法,都是在舊法的刑度不足以產生威嚇作用的的基礎上加以論述[1],充其量只說明了基於威嚇需求的嚴罰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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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報告組或是一般的反對論述,對於我國現行性犯罪的處遇制度,不外是在現行的理性法秩序價值下加以批判;另外基於實效性的觀點,質疑相關處遇措施的效果,藉以證立手段與目的間的無關聯性。然而,藉由前揭分析不難發現,對於相關刑事政策的主事者而言,其所設定的「目的」或許已然不是「有效的處遇」、一如「有效不再犯的治療方式」等問題意識;而是「有效的穩定」因犯罪現象所生的秩序危機(乃至政治危機),其中「被害恐懼」、民眾「治安感覺」的對應毋寧才是真正的施政目標。透過科學語言的翻弄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除了可以減緩刑事機關決策的壓力,更可以在科學的外觀下達成其政策目標(特別是迴避侵害人權的疑慮)。換言之,在將性犯罪者以「治療」方式取代社會意義的「刑罰」背後,真正的事實是:詮釋自然科學的,終究是掌握「語言」的社會科學研究領域,身兼雙重身分的治療人員,在看似科學外觀的操作之後,終究必須作出社會意義的決斷(再犯危險性的評估)。

一如前述,預防性犯罪者再犯的有效「治療」關鍵,終究在於社區所提供的支援或監督系統,一個能接納性犯罪者(乃至其他種類的更生人)使其有效再社會化的社會環境,毋寧才是再犯預防的最佳處方。然而,社會局勢的變化、突發的犯罪所引發動盪的社會印象、短視的政客、利益團體等因素的結合,不論是政經情勢的大環境或是人為因素,整個社會正在造就不利「治療」的外在環境;或許,標識危險性後進行隔離無害化,才是處遇政策真正的目標,亦即就算是「成功」的治療,在現階段仇視性侵害犯罪人的社會氛圍中,仍然依舊會造成「被害恐懼」─ ─此處加上引號,毋寧在於所謂的被害恐懼多是基於政策目的下詮釋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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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觀他人之痛苦

總算有機會把這本書看完。

一方面是趁著坐高鐵的空檔消化部分片段、一方面自己資質駑鈍,
面對「美國最聰明的女人」,多少有點霧裡看花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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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夜行(上)

趁著感冒的這一週,看完了這部小說,原來關上電腦看看書可以緩解頭痛。

看過日劇後看原著,確實有點可惜,基本上是天南地北的兩種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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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22 Tue 2009 21:11
  • 回溯



確實,這一年就這麼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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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l 22 Wed 2009 14:48
  • 謝辭


「是習作,不是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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