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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期待本期破報!!









第一次當紀錄 雖然只是負責老師的部份...

總算打完了!! 眼睛好痛但很爽!!






民間司改會作過的判決評釋中我參與了三次。或許因為跟實務界之間某種程度的疏遠、所以我才會這樣經常參與評鑑工作。除本案外的其餘兩次評鑑,於評鑑後縱或沒有獲得令人滿意的成效,基於不干涉司法的本意,也就沒有了後續的動作。只有本案,讓我在十餘年後,仍舊與其牽扯不清。本案本來不應稱為蘇案,而應稱為「吳案」,但因為判決實在很有問題,受傷害的不僅是被害人,其更牽涉到蘇建和等三個被告的生命,所以稱其為蘇案,更能彰顯出問題的重點。本案發生在民國八十年,也就是我回國服務的第一年,本來以為幾年前就已經結束了,但是我國的法院竟然再度判決死刑,所以在我已經步入老年的此刻,仍舊必須對於我壯年時期質疑過的蘇案判決,再度從事評鑑的工作。

以下我不去質疑本次判決中的法律問題,因為再度去問法律上的問題的話實在是一點意義都沒有。大法官兩次的解釋告訴了我們到底共同被告的自白能不能當作是另外一個被告的自白的補強證據。講了十幾年的科學辦案,到現在我們還是只有以豬頭代替人頭作鑑定而已,而這種鑑定的科學效力令人質疑,其頂多是可以當成自白的補強證據,而且是個不足的補強證據,如果真的不能讓自白互咬的話,那麼很多案子就判不下去了。本案的最新判決就展現了這種新的趨勢,其除了互咬的自白外,另加上了科學的鑑定以為補強證據。

果真是如此嗎?我們來看一個很妙的事情:

這次判決的自白裡面有分成兩大部份:第一部份是強盜殺人,第二部份是強姦。這兩大部份都沒有直接的物證存在,證明這三個人有作。法官很奇妙的是說,在強姦的那一個部份說沒有物證所以不採信自白;而殺人這個地方沒有物證但是採信自白。妙的是什麼?強盜殺人跟強姦是合起來的一個案子,他們不是隔天作的,如果按照法官判決書的內容來講,應該是這樣的。那為什麼強姦的部份沒有證據、沒有物證就說自白不足採信;而殺人這個部份沒有物證的話,自白仍舊還是可以採信?

在這裡面牽涉到很妙的一件事情:法官似乎認為說,有關於強姦的那一個部份,故事編的太荒謬、所以沒有物證的時候就不能採好了;那關於強盜殺人這一個部份,似乎講的有道理,所以說縱然沒有物證也可以採信。如果我這一個推斷是對的話,法官是憑什麼來判刑--「一個故事說的合理不合理」--故事如果說的合理的話、不要有任何證據就可以判死刑,那真的很恐怖。全國可以說故事說的合理的人有很多,但是要說到非常合理,合理到讓大家都無法質疑的話,那這種故事就很少了。而就算是一本聞名於世的武俠小說要寫的邏輯完全一致、讓一般常理來判斷會說「嗯!有這個道理!」的其實並不多。那麼本案所說的故事合理嗎?合理到沒有人可以質疑嗎?我並不認為如此。

那麼這一篇判決書所採取的邏輯到底合理不合理?我們可以舉幾件事情來驗證法官說的故事到底合理不合理。此次的判決書看起來很厚,但是因為剪貼比較以前的判決書的部分就佔了大概五分之三左右,所以故事其實是很短的,一下子就找到明顯的誤謬。

先來看有沒有物證的部分。法官說二十四塊錢不能證明什麼事情,二十四塊已經不是證據,被去除掉,那就是沒有任何物證。沒有任何物證的話,法官就剩下兩樣東西可以去補強這個自白,並加強這個自白的合理性、邏輯性。第一個是真實的曝露,以前判決書很少看到有寫這東西,但是在學理上則是非常普遍的說法,所謂的真實的暴露就是說如果在自白裡面可以找到官方所不了解的事實的時候,那這個自白就是曝露了真實、就是可信的。確實這個自白曝露了很多法院所不知道的事實、官方所不知道的事實,但是這些事實能不能被證明?如果說剝奪一條人命的法官認為只要說出他所不知的事實,不管這個事實能不能證明,即可說這就是真實的暴露,那麼真的很恐怖。

所謂的真實的曝露是什麼東西?兇刀在哪裡,沒有人知道,因為你講了,所以果真在草叢裡面發現;屍體在哪裡,沒有人知道,因為你講了,那我們到你講的地方,果真就看到了屍體。這才是真實的暴露。當然也有可能我逼你講出一個我已經知道的事實,但我假裝不知道,然後你講完以後我再派另外一個人把刀丟那裡、把屍體丟那裡,假裝這是真實。不過,一個民主國家的司法是否會作到這種地步,以求發現真實?很慶幸的是,在本案中我國的司法沒有這麼爛,但是令人氣餒的是縱或沒有偷偷地丟兇刀、血衣等,我國的司法仍舊認為開山刀、水果刀等兇刀以及血衣是個真實。五十步笑百步。

除了有問題的真實的曝露外,剩下的就是所謂的鑑定報告。縱然我們相信法醫所講的話,但能不能證明所謂的兩個以上的除了王文孝以外的其他人就是蘇建和等人?縱然是五個人、五十個人、六十個人,能不能證明這六十個人裡面有蘇建和、莊林勳、跟劉秉郎三個人?完全不能證明。再者,除了刀痕的科學鑑定外,其餘的現場證據,這些物證的關聯性如何?或許可以講這些物證的關聯性因為他們已經全部清理乾淨了,所以找不到證據,此際當然不用去談所謂的物證的關連性。然而,只留下主嫌在薪水袋上面的兩枚血指紋沒有清掉,只留下幾個淡淡的血腳印沒有清除,只留下臥室中的斑斑血跡沒有清除,只留下菜刀上的被害人頭髮沒有清除,但是其他的人在現場所留下的證據都被清除了,這到底合理不合理?最主要的物證,亦即兇刀、置放被奪的財物的信封上的血指紋,沒被清除,反倒是其他的證據全被清除了,這到底合不合理?除刀痕外,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是多人犯案時,刀痕的鑑定就會變得更重要。不過,當其他的現場證據,處處都顯露出只有一人時,刀痕鑑定所謂的多人犯罪一事,其合理性即會受到質疑。

沒有了真實的暴露,而法醫所的鑑定報告也是頗令人質疑,則剩下來的就只有完全沒有物證支撐的自白到底有沒有合理性的問題了。很妙的是說,學理上都講說,如果說檢察官去找證據,縱然證據不足,只要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心證就可以起訴;那法官是不是可以只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懷疑就可以定罪?如果可以的話,幾乎起訴就要定罪?那我們要檢院分立的理由何在?法官一定要超越合理的懷疑以後才可以定罪。那請問這一套故事有沒有超越合理的懷疑?其實大家只要仔細看過判決書,就可以發覺連三流的言情小說的邏輯都比這判決書來的清晰、還要沒有矛盾。判決書說沒有刑求所以自白可信,那為什麼認為沒有刑求?法官說因為身上沒有傷跡,然而有技巧的刑求會在身上留下痕跡?再者,就算沒有刑求,一般人會不會在警察局那種情境下自白?到底有沒有物理上的刑求其實並不重要、有沒有刑求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在這種情境下所說出來的故事到底合理不合理?而且這合理不是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合理、而是超越合理性懷疑、不能雜有任何合理性懷疑的故事我們才可以相信。如果真的一定要用自白補自白,那自白至少要到這樣一種程度吧!

那這一個故事裡的自白到底合理不合理?第一個,法醫研究所說被害人於加害人走後還沒死,他是慢慢的爬到門邊然後死去,因為主臥室的門推不開,被害人在臥室的其他地方被砍殺,然後才慢慢爬到門邊以身體檔住門,所以門無法推開,是後來警察來了才用力推開的。問題在這個地方:判決書說兩點到五點間,兇手進去裡面先砍了一刀、又到外面去搜東西;另一個又進去、看了不爽又砍一刀、又再出去;然後另外一個人又再進去然後看到「咦!怎麼還沒死?」又再砍一刀。從兩點殺到五點,五點以前還沒死,還可以爬過去把門頂住?兇手如果怕被害人他們吵,把人綁起來、嘴巴封起來就好了,但事實上根本沒有這麼一回事。也就是說砍被害人多次都沒有砍死,除最後一次外,每次的砍殺都不是致命傷,則在砍最後一次前,被害人為何都沒有哀嚎,從兩點到五點,隔著一道牆的小孩子房間內的兩個小孩也沒聽到半點聲息,合理嗎?

最合理的情況應該是什麼?王文孝衝進去、被發覺、亂刀一陣砍、產生幾乎致命的傷勢,然後馬上衝到外面去隨便翻箱倒櫃拿到了四千塊、跑人。時間是三點多左右,被害人還沒斷氣、已經沒有力量了、然後慢慢爬到門邊、倒下去、血流乾、死掉。這是最有可能的說理,也就是案重初供的地方。但本案非但不是案重初供,而是一層又一層的經軍檢、地檢,故事一層一層慢慢地拼湊出來。這個拼湊的過程檢警喜歡用「攻破心防」,但是不是真的攻破心防誰也不知道,也有可能是「逐漸捏造」。其實這不但是沒有任何證據的東西,更是一種沒有合理性的問題。

第二,浴室裡的毛髮。刑事警察局已經把案發後浴室的毛髮全部拿來鑑定。這一次的法官判決書說,浴室裡面所採集的毛髮,都是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毛髮,足證加害人於殺害被害人後有加以清洗。奇怪的是,那時的被害人已經死了,被害人死後如何把自己的毛髮丟到浴室裡面去?很明顯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於遇害前曾經使用過浴室,於是乎在浴室內留下了自己的毛髮;而加害人有沒有使用浴室?沒有使用過!所以浴室裡面只有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的毛髮。沒有使用浴室的話,兩點到五點間三個小時,到底在幹什麼?殺人以及搜刮財物,應該花不了這麼多的時間。

繼續看下去,其他不合理的地方剛剛蘇律師也講了。在兇刀部份,菜刀洗乾淨送回去、警棍丟到五樓去、開山刀水果刀丟到基隆河……這個罪犯當真非常縝密嗎?一般的情況來講的話,應該是血衣、所有的東西全部包起來、一起丟到基隆河裡面,幹麼要留下證據?就是因為王文孝其實並不聰明,他才會留下血指紋、還會想說刀子洗乾淨了就不會有血痕;如果那時鑑定一下應該可以發現刀子上有兩個被害人的血跡反應在上面才對,只是軍事檢察官並沒有這麼作。除此之外,應該就沒有其他的兇刀、血衣了。

不管怎麼樣,這整個的過程裡面,各位如果有興趣的話上網去看看判決書,把剪貼的那部份全部去掉後,檢查一下這個故事;如果看完這個故事,最高五顆星你還給他打三顆星以上的話,那你應該去檢查一下你的智商。請問一下,各位能夠容忍這樣的判決嗎?那麼多年來,我到現在為止還在關注的就是這個案子,這絕對不是媒體所講的,一個不去看判決書、不去看筆錄的人在那邊隨便亂講話。我比這些後來的法官更早看過所有的卷宗、而且是全部看過、更是花了相當的時間與精力來看,這個自白的根本內容不符合邏輯;不管有沒有物證,這種自白都是有問題的。



很可惜的,十六年過去了,有些法官還是不斷地在說些邏輯不通的故事,然後用這種蹩腳的故事,以法律剝奪人民的性命。其實我不會像蘇律師那樣的憤慨,因為十六年前的法官到現在還是繼續當法官,頭腦還是沒有變,結構還是沒有變,我已經有點麻木了。「本院斟酌再三,再三斟酌,求其生而不可得,認應使彼等與社會永久隔絕,以杜再犯並昭炯戒」的法官用語,真的是很諷刺。如果真的再三斟酌後,所寫出來的故事仍舊是這麼不堪的話,那麼豬頭除了可以用來砍以外,大概還是可以拿來做其他用途的。如果真的要司法改革我相信應該要等五十年左右,等這些人全部走了、新的一批再進來,才有可能。不,或許五十年還不夠。因為,根據多年教學與閱卷的經驗,不適任的法官可能還是會繼續出現的。



















我的老師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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